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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9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
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1、公司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6月8日,该授予
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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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1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9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3.76万股,授予价格5.69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向杨爽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2,8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60 名激励对象符
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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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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