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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6-09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现有公司
总股本 150,673,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0,269,200 元;送红股 0 股(含税),以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由 150,673,000 元变更为 210,942,2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150,673,000 股变更为
210,942,200 股。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8 日为授予日,授予 96 名激励对象 193.7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69
元 / 股 。本 次 授 予 登 记 完 成 后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210,942,200 元 变 更 为
212,879,8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210,942,200 股变更为 212,879,800 股。
    3、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杨爽因个人原因离职,公
司应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解锁的 2,8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由 212,879,800 股减少至 212,877,000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
212,879,8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212,877,000 元。
    鉴于上述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变更注册资本。


                                          1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5,067.30万元,实收资本          21,287.70万元,实收资本
       15,067.30万元。                  21,287.70万元。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2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21,287.7
       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10,000万股;2017年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完成后股份总数为15,000
       万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
  3
       为15,068.20万股;2019年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
       本为15,068.00万股;2020年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
       股本为15,067.30万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A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4
       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


                                    2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的 ,应 当 在6个 月 内转 让 或 者注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5
    销。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3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属于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 司董 事 、 监 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 因 包 销 购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而持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6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6   公 司 董 事 会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行 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以 自 己 的 名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提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 司 董 事 会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定 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4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 司股 东 享 有 下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7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 事 会 会 议决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决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
    ……                                     建议或者质询;
                                             ……

    第四十条        股 东大 会 是 公 司的 第四十条         股 东大 会是公 司的 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门 规 章 或 本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东 (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事项;
8
    上 述 股 东 大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权 的 形 式 由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和 规 章或 本 章 程 规定 应 当 由股 东 大 会
    个人代为行使。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 述股 东 大 会 的职 权 不 得通 过 授 权
                                            的 形式 由 董 事 会或 其 他 机构 和 个 人
                                            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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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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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独 或 者 合计 持 有 公 司3% 以 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日 前 提 出 临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 东 大 会 通知 中 已 列 明 的 提 案或 大 会通 知 中 已 列明 的 提 案或 增 加 新
     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

     股 东 大 会 通知 中 未 列 明 或 不 符合 股 东大 会 通 知 中未 列 明 或不 符 合 本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 列事 项 由 股 东大 第七十九条       下 列事 项由股 东大 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 公 司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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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                                  ……

     第九十七条      公 司 董 事 为 自 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公司的董事:                            事: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11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 的破 产 负 有 个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起未逾3年;                             年;

     ……                                    ……

12 第九十八条        董 事由 股 东 大 会选 第九十八条       董 事 由 股东大 会选 举


                                         6
     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 事 应 当 在董 事 会 决 议 上 签 字并 董 事应 当 在 董 事会 决 议 上签 字 并 对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
13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大 会 决 议,致 使公 司 遭 受严 重损 失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在 表 决 时 曾表 明 异 议 并 记 载 于会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14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对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


                                         7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决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 公 司 控 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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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 事 会 行 使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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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 和 主 持 股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和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主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 司 需 要 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表及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

     公 司 应 当 自作 出 减 少 注 册 资 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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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内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债 权 人 自 接到 通 知 书 之 日 起30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8
      公 司 减 资 后的 注 册 资 本 将 不 低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法定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1、授权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结束并
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签署公司章程。2、公司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后续工商变更
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
记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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