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5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18 日。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公司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于子洲先生主持。股东出席的总体
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83,157,60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42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83,110,7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39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4,291,8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4,245,0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75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22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1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124,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4%;反对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58,9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8%;反对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124,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4%;反对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58,9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8%;反对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2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