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8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延期项目不涉及项目的投资总
额、用途等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5,000 吨端氨基聚醚项目”预计可使用状
态日期延期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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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1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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