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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
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3)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
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
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
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会计准则实
施问答,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运输成本列报,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
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同时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
相应调整。
    1、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处理方法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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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
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并考虑到有关数据可比性,公司将运输费继续列报于“销
售费用”。
    2、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
并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
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第14号主要内容
    解释第14号主要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
的会计处理。
    2、解释第15号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对财务
报表列报的要求,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3、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关于运输成本列报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
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
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执行解释第14号,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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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
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
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
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
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
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
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
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同时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将
对公司毛利、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一定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
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
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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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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