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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晨

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

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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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

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宝应县曹甸

镇镇中路 231 号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9,280,19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3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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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 名,均

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9,243,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6.620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0,595,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2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通过现场及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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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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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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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
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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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7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88,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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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阳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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