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2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本次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于子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杨思学先生、董晓红先生、
成宏先生、郝巧灵先生、史永兵先生、吴达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成宏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吴达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2年6月22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