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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2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本次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于子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杨思学先生、董晓红先生、
 成宏先生、郝巧灵先生、史永兵先生、吴达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成宏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吴达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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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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