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2-046 债券代码:123122 债券简称:富瀚转债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17 号 2 号楼 6 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67,142,89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8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3,593,88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89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549,0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736,33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10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7,31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549,0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1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小奇先生主持,鉴于目前上 海疫情防控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22,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6%;反对 17,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5,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5%;反对 1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80,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关联股东陈春梅女士、龚传军先生、杨小奇先生、万建军先生,持股共计 28,457,068 股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此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提案。逐项累积投 票表决情况如下: (1)提名杨小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224%。 根据表决结果,杨小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提名龚虹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5,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5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224%。 根据表决结果,龚虹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提名陈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3,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53%。 根据表决结果,陈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提名李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3,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53%。 根据表决结果,李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提名万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4,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3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1%。 根据表决结果,万建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提名李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4,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3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1%。 根据表决结果,李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提案。逐项累积投 票表决情况如下: (1)提名张文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4,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1%。 根据表决结果,张文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提名方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4,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1%。 根据表决结果,方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提名张占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4,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1%。 根据表决结果,张占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提案。逐项累积投 票表决情况如下: (1) 提名汤勇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94,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8,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1%。 根据表决结果,汤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 提名庄思宏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69,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3,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53%。 根据表决结果,庄思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安荣律师、许河斌律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