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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瀚微:华泰联合证券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8-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瀚微”、“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富瀚微修订后的《员工
购房借款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情况

    为留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缓解员工首次购房时的经济困难,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增加控股子公司作为员工购房借款的适用范围,并对
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0 年 4 月)进行相应修订。

    二、《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2 年 8 月)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符合申请条件
的境内员工,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除外。

    (二)申请资格

    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购买首
套自住商品房(不含商铺、自建房和宅基地),若借款申请人已婚,配偶一方在
该等地区已购房的,不视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

    2、属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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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的在职员工,职级在 6 级以上且在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连
续工作满一定年限(技术类员工连续工作满两年,其他类员工连续工作满三年),
工作期间发生跨公司调动的,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年限的计算为自与公司及
其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至申请借款日;

    3、近两年工作表现良好,年度绩效考核均为“良好”或以上等级(没有年
度绩效考核等级的,可参考半年度或季度绩效考核等级),申请前一季度的考核
为“良好”或以上;

    4、近两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5、员工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6、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公司购房借款;如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均在公司工作的,公司只接受一方的借款申请;

    7、个人无不良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资记录被银行列入黑
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 5 年),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申请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申请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出
法定退休年龄)。

    (三)借款额度

    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额度使用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的额度将循环用
于后续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员工所购房屋总价的最低首付额(具体金
额以银行购房按揭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其首付款金额的材料上所载为准)的 80%
或房款总额的 30%(以二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具体借款额度由公司结合借款
员工的服务年限、偿还能力、薪资水平、绩效表现等因素审批确定。

    (四)还款规定

    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等额还款,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扣。若有不足的部分由员工在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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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资发放之日起 3 日内自行补足(自行打款至公司指定账户)。
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或补足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公司有权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两倍计算和收取剩余借款金额的
利息,每月由人力资源部从借款人税后工资中扣除。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劳动合
同期满不再续签或被解雇等情形),应于离职前 15 日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且
借款人还需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和补足全部借款对应的利息(补足利息
金额=借款金额╳实际借款时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人已实际支付的利息
(如有)),而不是按原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提出离职的员工应付工资、奖金、
报销费用、经济补偿等一切应得利益用于优先抵偿其借款及利息。此外,若员工
离职时未能按前述规定还清借款的,对于尚未结清的所有欠款资金一律将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两倍计算和收取利息,同时公司保留法律追
诉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员工承担。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议,同意公司增加控股子
公司作为员工购房借款的适用范围,对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进行相应
修订。

    (三)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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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已于 2020 年 4 月发表同意
意见。

    关于本次修订《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独立董事认为:“为留住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缓解员工首次购房时的经济困难,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增加控股子公司作为员工购房借款的适用范围,并对公司《员工购房借款
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我们同意公司对《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对此作出
修订并作为日常操作的指导依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事项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审阅了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员工购房借款明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已由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增加控股子公司作为员工购房借款的适用范围,有利于
留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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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薛   峰               邹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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