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5
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23122 债券简称:富瀚转债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
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
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
提前执行,就该项规定,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公司实施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
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
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
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
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
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
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
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
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执行该规定的
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 合并 母公司
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2.12.31 2021.12.31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所得税费用 -38,523.56 -38,523.56
递延所得税负债 -38,523.56 -38,523.56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