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光库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3-15  

                        证券代码:300620          证券简称:光库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21 年 3 月 5 日以电话、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
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卢建南先生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
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将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根据控股股东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议,为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拟提前换届
选举,经公司股东提名,监事会审查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后,同意提名马三平先生、陈
发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三年。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宏伟、
田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13,00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
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马三平先生:1977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2000年7月起先后就职于审计署兰州
特派办、中国证监会、神华集团及江山控股,2017年8月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监察
审计室副主任;2018年6月至今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
任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珠海华发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马三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陈发启先生:1967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1987年7月先后就职于湖南资兴矿务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至今任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20
年4月至今任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首席风险官。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陈发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