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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5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
瞿缨律师、周欢欢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
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贵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
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1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1、贵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议案名称)、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
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 399 号贵公司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
                                      2
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5、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
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3,386,7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9.1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3,386,7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9.19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71,3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8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71,3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8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1 年 6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持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3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以上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
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
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监票和计票,当
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

                                     4
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53,386,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53,386,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53,386,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53,386,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53,386,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53,386,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上六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6
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刚律师


                                经办律师:瞿缨律师


                                          周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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