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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库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1-11-30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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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
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2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
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将由
19.37元/股调整为12.91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将由26.03元/
股调整为17.35元/股。
    2、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现场方式在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因此,监事会同意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2021 年 11 月 30 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属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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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取得
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9,374,67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分红前公司
总股本为 109,374,677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64,062,015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
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及结果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9.37÷(1+0.5)
=12.91 元/股。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26.03÷(1+0.5)
=17.35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
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审批程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由及调整方法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事宜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
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罗刚 律师


                                        经办律师:瞿缨律师


                                                  周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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