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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针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
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因此,同意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租赁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定价依据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曾骏文、王扬、单莉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