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1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博士眼
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眼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公司围绕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
素,对公司各业务流程进行评价。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根据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
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
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净资产额的 1%。
重要缺陷:净资产额的 0.5%≤错报金额<净资产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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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净资产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①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舞弊;②公司多次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③注册会计师
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
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当公司出现以下迹象时,将认为公司存在财务报
告重要缺陷: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
和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④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
评价标准——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金额)如下:
重大缺陷:500 万元(含)以上。
重要缺陷: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一般缺陷:100 万元以下。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①内部控制环境无效;②违规泄
露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严重波动或公司形象出现
严重负面影响;③重大事项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④外部审
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大缺陷的情况。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要缺陷:①未经授权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进行担保、金融衍生品交易;②公司核心岗位人员严重流失的情况;③
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④外
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要缺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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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
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
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博士眼镜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士眼镜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
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
情况符合内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出具的《博士眼镜连锁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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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黄庆伟 吴 娟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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