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0-06-02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0-039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ALEXANDER LIU 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 LOUISA
FAN 女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开跃先生、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郑庆秋女士、张晓明先生、何庆柏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ALEXANDER LIU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139,19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6.99%)、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LOUISA FAN
 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8,420,93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2.48%)、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开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79,10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 0.57%),上述三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85,539,232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 50.04%。上述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
 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积不超过 4,472,781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6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秋女士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1,077,013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63%),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
 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累积不超过 269,25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之明先生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587,461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4%),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
 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1
公司股份累积不超过 146,866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9%)。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郑庆秋女士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489,55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0.29%),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累积不超过 122,38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7%)。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晓明先生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195,821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0.11%),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累积不超过 48,95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3%)。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庆柏先生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148,221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0.09%),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累积不超过 30,729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ALEXANDER LIU 先生、实际控制人
之一 LOUISA FAN 女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开跃先生、杨秋女士、刘之
明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郑庆秋女士、张晓明先生、何庆柏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
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无限售流通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职务
                                      (股)       数的比例       数量(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ALEXANDER LIU                        46,139,195     26.99%       11,534,799
                       人之一

  LOUISA FAN      实际控制人之一      38,420,935     22.48%       9,605,233


    刘开跃        董事、副总经理       979,102       0.57%         244,776

        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            85,539,232     50.04%       21,384,808


     杨秋         董事、副总经理      1,077,013      0.63%         269,254

    刘之明        董事、副总经理       587,461       0.34%         146,866

                                      2
    郑庆秋           副总经理        489,550        0.29%        122,388


    张晓明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95,821        0.11%         48,955

    何庆柏           副总经理        148,221        0.09%         30,72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ALEXANDER LIU 先生本、LOUISA FAN 女士、刘开跃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该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进行(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累积不超过 4,472,781 股,即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6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1,709,31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3,418,631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同时根据上市
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杨秋女士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的公司股票(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3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进行(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累积不超过 269,254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0.16%)。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同时根据上市
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三)刘之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的公司股票(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进行(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累积不超过 146,866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0.09%)。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同时根据上市
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四)郑庆秋女士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的公司股票(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进行(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4
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累积不超过 122,388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0.07%)。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五)张晓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的公司股票(含因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进行(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累积不超过 48,95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0.03%)。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六)何庆柏先生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的公司股票(含因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进行(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累积不超过 30,729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0.0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拟减持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刘开跃先生、杨秋女士、刘
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张晓明先生、何庆柏先生分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5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本次发行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
数量的 5%,第一年剩余未减持部分不累计到第二年,且减持后仍需保持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价格(复权后)
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
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5)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
时发生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以市场
价格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6
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7)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履行《股价稳定预
案》中的各项应尽义务,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
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自愿延长所有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
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8)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将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并作出以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不滥用公
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0)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
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
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
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同意以本人自有财产履行相关承诺;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
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
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
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
合同义务。
    (11)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
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

                                  7
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
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 50%
的当月薪酬或津贴;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
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
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
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2)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销售任何与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
不生产、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
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
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
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在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
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3)本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按相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

                                  8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
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公司在此承诺并保证,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和后果,并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14)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国家有权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应补缴的费用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
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本人前述声明、
承诺与保证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本人将对信赖并依据前述
声明、保证与承诺行事的公司及所有相关各方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赔偿,赔
偿所及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或可得利益等。
    2、刘开跃先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深圳市江南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建水县江南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道”)股权,也不由江南道回购该等股权;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江南道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
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权;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转让股权占本人所持有该等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9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本次发行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履行《股价稳定预
案》中的各项应尽义务,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
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自愿延长所有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
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6)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将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并作出以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
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
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
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 50%
的当月薪酬或津贴;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
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
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
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0
    (8)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3、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
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深圳市江南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建水县江南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道”)股权,也不由江南道回购该等股权;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江南道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
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权;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转让股权占本人所持有该等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本次发行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1
    (5)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履行《股价稳定预
案》中的各项应尽义务,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
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自愿延长所有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
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7)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将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并作出以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
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
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
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 50%
的当月薪酬或津贴;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
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
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
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9)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4、郑庆秋女士的承诺:

                                   12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
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
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
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 50%
的当月薪酬或津贴;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
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
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
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5、张晓明先生的承诺: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13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深圳市江南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建水县江南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道”)股权,也不由江南道回购该等股权;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江南道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
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权;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转让股权占本人所持有该等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
    (3)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履行《股价稳定预
案》中的各项应尽义务,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
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自愿延长所有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
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5)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将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并作出以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
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

                                  14
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
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 50%
的当月薪酬或津贴;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
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
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
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何庆柏先生的承诺: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深圳市江南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建水县江南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道”)股权,也不由江南道回购该等股权;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江南道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
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权;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转让股权占本人所持有该等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

                                   15
    (3)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
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
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
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 50%
的当月薪酬或津贴;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
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
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
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 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刘开跃先生、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张晓明先生、何庆柏
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刘开跃先生、杨秋女士、刘
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张晓明先生、何庆柏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
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及是否按期
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ALEXANDER LIU 先生、实际控制人
之一 LOUISA FAN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开跃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郑庆
秋女士、张晓明先生、何庆柏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

                                   16
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
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刘开跃先生、杨秋女士、刘
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张晓明先生和何庆柏先生承诺,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
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
情况。
       五、备查文件
       1、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刘开跃先生签署的《股份减持
计划告知函》。
       2、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张晓明先生、何庆柏先生分别签
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