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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
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直营店建设的实施地点,
未改变募集投资项目的投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根据
当前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顺利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
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2、公 司本次 募集资 金投资 营销服 务平台建 设项目 延长实 施期限 是根据
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长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长实施期限。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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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被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73 元/股,向 34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96.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81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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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徐小芳、王扬、王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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