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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四)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 25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7,616 股,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
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
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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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小芳、王扬、王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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