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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4-2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22]3 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
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
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结合公司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而做出的利润分配的制度性安排,以此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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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再融资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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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1、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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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
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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