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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认为: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延续至报告期的任何形式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分红政策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是在参照行业及地区的薪
酬水平,结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胜
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董
事与管理层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该薪酬方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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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具备市场竞争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
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治理、日常管理、
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
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六、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以及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项专项
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
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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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
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
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签署相关文件及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论证详细说明了股东回报规划安排的具体内容、考虑因素
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等相关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
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
展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据此制定的《公
司未来三年 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扬、王瑛、徐小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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