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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7-0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 /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 518034
42F/ 41F/ 31DE/ 2403/ 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 zhen, Guangdong Prov ince 518034, China

                     电话 /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 /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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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22-353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
式》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眼
镜”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上述合称“本次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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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事项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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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与实施情况

     1、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
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
记录。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通过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
披露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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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同日,公司完成 2021 年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向 3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10 万份股票期权,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的
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
反馈记录。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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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 日。
同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授
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0 万份股票期权,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关于本次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分别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的说明,本
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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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激励计划》的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约定的限制性股
票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本次激励计划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
  1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 据大华会 计师事务 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3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大华审字[2022]004879 号
        不低于 18%;                                        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营 业 收 入 887,469,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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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18%。                                                 元,净利润 91,781,308.1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元 ; 2020 年 度营 业收 入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656,311,848.94 元,净利润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 60,889,166.85 元;2021 年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35.22%,净利润增长率为
                                                                  50.74%,2021 年度业绩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2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
                                                                  绩效考核为 A,满足全额
         “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3 名限制性
         表所示:
                                                                  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4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B,满足 80%解除限售条
                                      100%   80%     60%    0
                                                                  件;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象绩效考核为 C,满足 60%
         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
                                                                  解除限售条件。
         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6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00,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5%。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         本次待回购注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限售股份数         销股份数量     限售的股份
                              股票数量(股)
                                               量(股)           (股)       数量(股)

 刘开跃      董事、副总经理        200,000         80,000            0             120,000

             董事、副总经
  杨秋                             200,000         80,000            0             120,000
             理、董事会秘书

 刘之明      董事、副总经理        150,000         60,000            0             90,000

             副总经理、财务
 张晓明                            150,000         60,000            0             90,000
                 总监

 何庆柏         副总经理           150,000         60,000            0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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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庆秋         副总经理      150,000         60,000         0           90,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
                              530,000         200,800      11,200        318,000
        员(20 人)

     离职人员(1 人)          40,000           0          40,000          0

           合计              1,570,000        600,800      51,200        918,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
卖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行权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分别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情况如下:

     (一)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
自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授予登
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一个等待期已经届满。

     (二)满足行权条件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激励计划》的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约定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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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况,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 据大华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大华审字[2022]004879 号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 业 收 入 887,469,047.17
       不低于 18%;
                                                            元,净利润 91,781,308.1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3                                                         元 ; 2020 年 度营 业收 入
       于 18%。
                                                            656,311,848.94 元,净利润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60,889,166.85 元;2021 年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
                                                            35.22%,净利润增长率为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0.74%,2021 年度业绩满
                                                            足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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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29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绩效考核为 A,满足全额
         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 行权条件;75 名股票期权
         “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B,满
         示:                                                        足 80%的行权条件;3 名股
  4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票期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个人行权比例(Y)         100%    80%       60%   0    为 C,满足 60%的行权条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件;8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绩效考核为 D,本期股票
         (Y)。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期权不得行权。

      (三)行权安排

      1、本期期权行权人数:315 人
      2、本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31 元/份
      3、本期可行权的股份数量:1,377,600 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0%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本期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具体可行权时间为自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主行权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止。
      7、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8、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以及股票期权股份数量:
                                               本期可行权       本期待注销股   剩余尚未行权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的股票期权       票期权数量     的股票期权数
                           数量(份)
                                               数量(份)         (份)         量(份)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3,678,000           1,377,600           93,600        2,206,800
业务人员(315 人)

 离职人员(26 人)           283,000                  0             283,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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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3,961,000     1,377,600       376,600       2,206,800

    注: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
数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四、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实施完毕,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2,418,5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
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
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二)具体调整内容

     1、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8.73-0.5=8.23 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
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8.23 元/股。

     2、股票期权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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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V=17.81-0.50=17.31 元/份。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
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因此,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1 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原因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五、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
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现因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公司拟对上述 1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鉴于限制性股票 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仅达到部分解除限售
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200 股限
制性股票。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计 51,200 股。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及资金来源

       如前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23 元/股。根据公司说明,本次拟用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421,376 元,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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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51,200 股,公司总
股本将由 172,418,571 股变更为 172,367,371 股,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
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
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现 2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上述 26 名已离职的
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83,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
上述离职人员的股票期权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315 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
3,678,000 份。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
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鉴于股票期权 86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或达到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注销上述 86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93,600 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总计 376,600 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减资所涉相关手续,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行权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
件,尚需办理股份登记及解除限售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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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调整股票期权价格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由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办理股份回购注销及减资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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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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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事项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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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   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