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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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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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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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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 0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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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
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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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及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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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前述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公司发布前述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前述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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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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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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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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