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3-01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000 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
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3)标的股票数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21.60 万份,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3.64%。其中,首次授
予 556.60 万股(包括: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157.00 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1
399.6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9.5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3.26%;预留 65.00 万股(包括: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 15.00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 5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权益总数的 10.4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
股的 0.38%。
(4)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5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08 元/股,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8.16 元/份。
(6)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①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2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②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
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
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行权期 于 1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
首次授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的限制性 第二个解除限售/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股票/股票 行权期 于 32%;
期权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行权期 于 4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预留授予 行权期 于 32%;
的限制性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股票/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期权 第二个解除限售/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行权期 于 4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4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行权事宜。若各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
/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解除限售/行权
100% 80% 60% 0%
比例(Y)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
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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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
记录。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
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
查,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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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同日,
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向 3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10 万份
股票期权,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的
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
馈记录。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8、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 日。同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
部分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向 54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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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授予 48.00 万份股票期权,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内容,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3 月 1 日,截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约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及
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8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除限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况,满
2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0 年 [2023]0014499 号审计报告,公
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司 202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32%;(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 962,236,989.55 元 , 净 利 润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73,748,985.99 元;2020 年度
3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 营业收入 656,311,848.94 元,
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净 利 润 60,889,166.85 元 ;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46.61%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为
算依据。) 21.12%,2022 年度业绩解除限
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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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
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4 考核为 A,满足全额解除限售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60% 0
条件。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
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9.08 元/股调整为 8.73 元/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 18.16 元/份调整
为 17.81 元/份。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价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
授予价格为 8.73 元/股。
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由 8.73 元/股调整为 8.23 元/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 17.81 元/份
调整为 17.31 元/份。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价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预留
部分授予价格为 8.23 元/股。
上述调整价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12 日、2022 年 7 月 2 日在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10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5,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待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 售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票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股) (股)
中层管理人
150,000 75,000 0 75,000
员(2 人)
合计 150,000 75,000 0 75,00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解锁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2 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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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五)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2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000 股,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意公司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尚需办理
股份登记及解除限售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
销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的规定,尚需办理股份注销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
/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
件。本次解除限售/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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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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