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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0  

						证券代码:300623                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18-002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井冈山路6号)捷捷半导体有
限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
59,670,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75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9,54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3.6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人,代表股份129,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
1,260,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13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20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9,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3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4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25%;
反对129,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89.7027%;反对129,78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2973%;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4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25%;
反对129,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89.7027%;反对129,78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2973%;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4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25%;
反对129,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89.7027%;反对129,78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2973%;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楠楠律师、马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