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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
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
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7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
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
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3 月 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里扬   ________________




    费一文   ________________




    陈良华   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