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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02-2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公司法》、《公司章程》、《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
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及未来发展潜力,方案制订注重股东回
报,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1、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
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
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对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现就对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批准的
相关制度规定及奖励方案领取基本年薪、津贴、绩效奖励等薪酬,未发现有超越
规定领取其他薪酬之情形,审批程序合法。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薪酬与公司长远利
益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六、《关于聘请瑞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
经过协商确定。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
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 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
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
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里扬________________




费一文________________




陈良华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