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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300623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19-078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0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25人 ,代表股份

175,914,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73,054,42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4.19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60,49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3,735,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7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2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60,49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061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889,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
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317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889,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
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317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官昌罗律师、徐志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