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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0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技术业务骨干
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
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订《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反映企业
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9 年业绩为基准,2021-2023
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不低于 50%、100%和 150%;2021-2023
年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不低于 40%、70%和 100%。其中,封测事业部中
包含公司副总经理晏长春在内的 21 名激励对象因是公司新引入的人才,因此只
需完成 2022 年、2023 年公司业绩考核。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
合理性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
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降低
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上海)科技有
限公司的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
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 7,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额度,用于补充生产经营用资金之不足部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




袁秀国




刘志耕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