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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公司法》、《公司章程》、《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
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及未来发展潜力,方案制订注重股东回
报,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1、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
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
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现就对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批准的
相关制度规定及奖励方案领取基本年薪、津贴、绩效奖励等薪酬,未发现有超越
规定领取其他薪酬之情形,审批程序合法。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薪酬与公司长远利
益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六、《关于聘请容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
过协商确定。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审
计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
我们对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
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八、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87 名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
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的 87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
手续。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资子公司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全资子公司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
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
不超过 6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性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60,000.00 万元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________________




袁秀国________________




刘志耕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