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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一年三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监。经理人员,指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任命。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
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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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至少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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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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