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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一年三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
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
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
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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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
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
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 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在报
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 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
度报告在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
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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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
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
项;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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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
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过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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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对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采取如下方式
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1、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2、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
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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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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