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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一年三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附属企业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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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一般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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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和有
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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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该条规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事件: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
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
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50万元以上;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5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5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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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
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在连续两个月保持5%以上的变动幅度等);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以上(一)至(七)款规定的报告事
项如在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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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单位,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
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五条 报告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
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
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1.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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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
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
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 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知董
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 5 号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
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2.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应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
确认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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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
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
公司的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
达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
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
第一时间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
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
时、准确、完整、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评估、
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
汇报,并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初稿。对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予以披露。
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后及时予
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
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布信
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证券与投资发展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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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经办人员沟通证券与投资发展部是否已经知悉该等信息、该等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作信息
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
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网络信息
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未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督促报告义务人按公
司的相关制度补充汇报,并办理有关的信息披露(如需),提议启动有关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其分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
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同时对
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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