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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兴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3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D 座 10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3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751,3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3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821,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26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930,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27%。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0,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52%;反对 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0,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3


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52%;反对 1,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0,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52%;反对 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0,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52%;反对 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崔白、夏俊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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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兴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