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4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
股 16.55 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1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 4,137.6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62.36 万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01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018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 2018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500 万元向全资子
公司深圳市炜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博科技”)进行增资,并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新增募集
资金专户,用于存放本次增资款项。公司、炜博科技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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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 专户余额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募集资金用途
用账户 (万元)
万兴通用消费
深圳市炜 上海浦东发展 华林证券
7930007880 类软件产品研
公司 博科技有 银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 2,500.00
1600000300 发及技术改造
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公司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炜博科技,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乙方万兴通用消费类软件产
品研发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
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
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书茂、赵桂荣或其他工作人员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6、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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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
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
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
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
并公告。
10、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
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