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608 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称“万兴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万兴科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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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 议 决 定 召 集 。 2019 年 12 月 11 日 , 万 兴 科 技 董 事 会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该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
路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D 座万兴科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太兵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万兴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兴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万兴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万兴科技董事会。
2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8,529,674 股,占万
兴科技总股份的 47.31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
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 15,684,850 股,占万兴科技股本总额的
19.26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数 22,844,824 股,占万兴科
技股本总额的 28.05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万兴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万兴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结果,万兴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办公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98,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1%;
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查验,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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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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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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