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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兴科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2020-06-1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万兴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对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入职二年及以上、个人绩效成绩符合要
求的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不得向公司申请员工购房借款。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2 年及以上,工作
年限的计算自员工入职日起至申请借款日,且申请人承诺购房免息借款期间继续
服务于公司。

    2、申请人须为公司管理干部或职级不低于专业 3 级的员工。

    3、申请人最近半年各期绩效考核结果不低于 B,且 B+及以上占比不低于
30%。

    4、申请人近 1 年内没有受到公司警告及以上处分。
    5、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公司境内办公运营城市无购房记录,拟购买房屋所在
城市须与申请人工作所在城市一致。

    6、申请人拟购房产须为申请人及其家庭自住房。

    7、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除本次购房免息借款外无其他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
大额债务。

    8、申请人及其配偶的 2 位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
属或拟购房所在地的朋友愿意为其向公司申请购房免息借款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三)借款额度及期限

    1、本次员工购房专项帮扶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专用于向
在职员工提供在长期工作地购买首套商业住房自住时的首付款支持,该额度使用
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2、每名员工购房免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购房总金额的 10%,且不超过申
请员工年薪资收入(税后)的 2.5 倍。其中深圳、北京、上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 万元,其他城市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3、员工购房无息借款最长偿还期限为 5 年,且每年偿还金额不低于购房无
息借款金额除以借款年限。

    (四)申请流程

    1、员工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10 日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交购房免
息借款申请。

    2、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购房免息借款的初审。财务管理部门应在申请
材料齐全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邮件知会申请人,申请人对
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审核结果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
分管领导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认可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财务管理部门应在初
审结束后的 2 天内将通过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为期 2 天的公示。

    3、公司成立“员工购房免息借款评审委员会”对员工的购房免息借款申请
进行终审。公司各序列任职委员会分别推选 2 名委员、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不低于
30%的委员,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会由 5 名委员参加。委员会应每季
度组织一次评审,委员会于每季度结束前完成评审工作,出席评审会的委员每人
1 票且独立进行投票,赞成票在 4 票及以上为评审通过。委员会秘书应在评审会
结束当天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委员会应在评审会结束当天将评审结果告知申
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
诉后 2 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评审,并安排与第一次评审会不同的委员参与评审。
再次评审的结果为最终评审意见。

    4、评审会通过的购房免息借款额度 3 个月内有效,申请人在 3 个月内可随
时向财务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借款。

    5、申请人申请发放购房免息借款时,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购房合同(如
有)、购房意向书、购房定金支付凭据、除公司免息借款外的其他部分首付款存
款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如有)、以及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担任
偿还能力的 2 位亲属或拟购房屋所在地的朋友与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经
财务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审批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免息借款汇入申请
人银行账户。

    (五)借款偿还

    1、申请人应同意公司薪酬部门按月从其月度税后薪资中扣减不低于 25%、
从其税后年度奖金中扣减不低于 50%用于归还购房免息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每
年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总额(指公司购房免息借款、公积金贷款、商业按揭贷款
本金加利息的还款额合计数)应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年薪酬总收入 60%。申请
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金额按时归还购房免息借款。

    2、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的,可向总裁提出延期申请,经批
准后最多可延长 3 个月。

    3、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备,并于规定日期
内归还公司购房免息借款未还款额。

    (1)发放的借款金额超过购房总金额 10%的部分,应于签订《购房合同》
当天归还。

    (2)申请人提前偿还商业及公积金贷款的,应于提前偿还商业及公积金贷
款行为发生前归还。

    (3)申请人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在离职事实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一次性归还。

    (4)申请人未偿还完公司发放的购房免息借款前在任何地方购买第二套及
以上房产的,应于签订第二套及以上房产购买合同前归还。

    (5)申请人未偿还完公司发放的购房免息借款前出售、赠予所购房产的,
应在收到房产转让款或赠予后次日归还。

    (6)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六)监督与违规处罚

    1、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视为借款违约,公司有权立即收回购房免息借款
未还款额,并就借款金额按照不同标准收取整个借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视情节
给予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申请人逾期归还借款且未提交延期还款申请,或经审批延期到期后仍
未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收取。

    (2)申请人离职时仍未归还借款的,应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离职日,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收取。离职后对未归还借款金额按每
天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3)申请人在购房免息借款未偿还完前购买第二套以及以上住房的、在未
偿还完公司购房免息借款前提前归还购房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在购房免息
借款未偿还完前公司将所购房产出售、赠予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
率上浮 30%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4)申请人在购房免息借款未偿还完前,将所购房产用于除购买该房产按
揭贷款和公积金抵押贷款外的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
贷款利率上浮 30%收取利息和违约金。

    (5)申请人及其家庭发生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逾期债务或重大诉讼,被法院
列为失信人员,或申请人及家庭征信出现不诚信记录,在上述事项发生后 2 个工
作日内没有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备的,应自发生前述情况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商业贷款利率上浮 30%收取利息和违约金。

    (6)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如在申请购房免息借款或借款期间提供不真
实的材料,隐瞒与购房审批有关的重要信息,向公司作虚假陈述,使用借款帮助
他人购房,在非长期工作地购房,或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每
天万分之八收取整个借款期利息和违约金。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2、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年度绩效考核低于 B,申请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商业贷款利率、未归还借款余额(当月分月计算)向公司支付考核年度的借款
利息。

    3、公司保留向申请人、借款协议的其他签约人(如有)及其担保人法律追
诉的权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此次为员工提供的购房借款总额不高于 3,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员工免息购房借款的最高限额为深圳、北京、上海人民币
60 万元,其他城市人民币 20 万元,且不超过员工所购房屋总价的 10%。公司将
与购房借款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额及还款期限,并要求符合条件的
2 位亲友提供无限责任担保,风险可控。

    三、履行的决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指定《员工购房免
息借款管理办法》推行员工购房专项帮扶资金。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
为员工提供借款事项是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公司员工
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制定的《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面向公司员工(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相较公司盈利和资产规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在不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投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来为部分核心骨干员工提供首次
购房的经济支持,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不损害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书茂


                                     保荐代表人:
                                                        钟    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