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5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要求,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
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关于签署《深圳市亿图软件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股权收购协议第八条交割完成后的义务部分
条款的补充调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我们认为本
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本
次《补充协议》。
三、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首次购房的经济支持,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
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为员
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陈琦胜、黄反之
2020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