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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兴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6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目的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应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重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内部分工及部门职责,履行和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
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有义务协
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
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
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
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
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人
员进行接听、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
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
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
前 3 天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由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
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交所并进行公告。
    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
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