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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兴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6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在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作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2020 年度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
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各项
制度均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
控制度执行和自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
制的目标方面比较明确,能够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投资者,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
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
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相关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据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
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并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已聘请其为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该
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
安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金融机
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
行的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淳先生的相关资料,孙淳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孙
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戴扬先生的相关资料,戴扬先生不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方式、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
提名戴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独
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琦胜、黄反之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