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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兴科技: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7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兴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
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进一歩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
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
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
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应拟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应拟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关于现金收购杭州格像科技有限公司 72.44%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拟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 21,369.80 万元现金收购铭锐(丽水)商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具像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格
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杭州格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
像科技”)72.44%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交
易价格是参考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双方协商确
定。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同意公司现金收购格像科技
72.44%股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琦胜、戴扬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