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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瑞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9-07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國 上海
       二 0 一八年九月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沪泾法意 0012 号




致: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下述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
         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告的《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
    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
    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浦河北路 26 号宁波胜克换向器有限
    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瑞良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根据对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
    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8 月 30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该等股东及代理人代表股份数为 78,968,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数为 3,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
    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
    份数为 78,97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32%。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数为 3,4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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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8,968,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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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姜正彪                                         傅利彬



                                            经办律师:
                                                          周寿增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