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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瑞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签署《股份转让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0-09-14  

                        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签署《股份转让议》、
         《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涉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
“华瑞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毕,梧州
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东泰”)将持有公司股份
19,471,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2%),持有表决权股份 53,982,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9.99%),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孙瑞良变更为梧州东泰,梧州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梧州市国资委”)为梧州东泰的
实际控制人,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
购。
    2、公司控股股东孙瑞良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违反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0%。”上述承诺的豁免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股东大会是否同意上述承诺
的豁免存在不确定性,该等豁免的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3、截至本公告日,转让方孙瑞良先生所持公司的股份中有 67,595,517 股仍
处于质押状态,如上述受限股份未及时满足交割条件,则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
性。
    4、本次交易尚需按照梧州市国资委及梧州市政府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通
             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
             性。
                 5、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
                 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先生及其夫人张依君
             女士与梧州东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瑞良先生及张依君女士拟分别向梧
             州东泰转让 18,433,125 股、1,038,320 股公司的股份,转让价格 11.67 元/股,转
             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227,231,763.15 元(大写:贰亿贰仟柒佰贰拾叁万壹仟柒佰
             陆拾叁圆壹角伍分)。同时,孙瑞良先生与梧州东泰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
             议》,孙瑞良先生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 34,510,555 股公司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9.17%)对应的特定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具体授权权
             利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授权委托给梧州东泰行使。若上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实施完成后,华瑞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发生变更,梧州东泰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梧州市国资委会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所涉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孙瑞良先生、张依君女士与梧州东泰持股及表决权情况
             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占公司                占公司
                         占公司总      持有表决                                   持有表决权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总股本    持股数量    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比
                         股本比例      权股份数                                    股份数 量
            (股)                                比例      (股)       比例                    例 (%)
                          (%)        量(股)                                     (股)
                                                  (%)                 (%)

 孙瑞良    73,732,500     40.96%    73,732,500    40.96%   55,299,375   30.72%    20,788,820      11.55%
 张依君    1,038,320     0.58%     1,038,320      0.58%       -          -          -          -

梧州东泰      -            -          -             -     19,471,445   10.82%   53,982,000   29.99%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孙瑞良,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302271964********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浦河北路 26 号,公司现任董事长。
                  张依君,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302271977********,通讯地址:浙
            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浦河北路 26 号
                  (二)受让方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35179793G
                  注册地址:梧州市长洲区三龙东一路 23 号
                  联系地址:梧州市长洲区三龙东一路 23 号
                  注册资本:50,640.6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郑伟
                  成立日期:2002 年 03 月 13 日
                  经营范围:对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
            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资产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管理;
            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管
            道工程设计、施工;水暖设备、管道及配件零售;水污染监测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受让方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梧州东泰控股股东为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城
            投”),实际控制人为梧州市国资委。截至本公告日,梧州东泰的控制权结构如
            下图所示:
                           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100%

                           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0 年 9 月 11 日,孙瑞良、张依君与梧州东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一(转让方):孙瑞良
    乙方二(转让方):张依君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一直接持有华瑞股份 73,732,500 股股份(约占华
瑞股份总股本的 40.96%),为华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乙方二直接持有华瑞股
份 1,038,320 股股份(约占华瑞股份总股本的 0.58%)。
    (一)标的股份的转让
    1、标的股份的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9,471,445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82%)(“标的股份”),其中,
乙方一转让上市公司 18,433,125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24%),乙
方二转让上市公司 1,038,32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58%);甲方同
意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
在的质押及限售情况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它任何权利负担、认购权、索赔或任
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
    2、股份转让价格
    (1)双方确认,参考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及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针对
上市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并经双方协商,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11.67 元/
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227,231,763.15 元(大写:贰亿贰仟柒佰贰拾
叁万壹仟柒佰陆拾叁圆壹角伍分)。
    (2)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交割完
成前,如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
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
项,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
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二)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本协议第 16.1.3 条所述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五
(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双方认可的账户支付定金 40,000,000 元(大写:肆仟
万元整),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前述定金全部转为股份转让款。
    (注:协议第 16.1.3 条所述生效条件为:就本次股份转让,甲方取得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梧州市政府的同意。)
    (2)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双方认可的账户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合计 187,231,763.15 元(大写:壹亿捌仟柒佰贰拾叁万壹
仟柒佰陆拾叁元壹角伍分)。
    2、股份转让款用途
    (1)乙方同意,股份转让款仅能用于偿还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担保的
乙方债务及其它经甲方同意的用途,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份转让款的用途。
    (三)标的股份交割
    1、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
    (1)标的股份的交割以下列先决条件成就或豁免为前提,甲方有权豁免其
中一项或数项条件(为避免歧义,甲方对任何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乙方无
需履行该等先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①本协议第 16.1 条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成就;
    (注:协议第 16.1 条的约定内容即为本小节“(八)协议的生效、变更、
解除及终止”之第 1 条。)
    ②本次交易已经通过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③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
    ④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
性且无重大不利变化,乙方未违反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未出现甲方有权提前
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情形;
    ⑤未发生单独或共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上市
公司在上市资格、业务、商业、技术、资产、法律、财务、发展前景、环境保护、
金融市场或其他方面无重大不利变化;
    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有权第三方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其它审
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2)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合适、可取的措施,促使所有
先决条件在 2020 年 10 月 26 日前得到满足,并就此等事宜按照诚信原则互相合
作。如果一方在任何时候知悉可能妨碍某一条件满足的事实或情况,其应立即通
知另一方。
    2、标的股份的交割
    (1)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
两(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积极参与、配合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令乙方一原持有的上市公司 18,433,125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0.24%)登记至甲方名下,乙方二原持有的上市公司
1,038,3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0.58%)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交
割”)。
    (2)双方理解并同意,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含当日)起,标的股份
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转移至甲方,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
润,由届时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届时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四)控制权收购安排
    1、后续股份转让安排
    (1)乙方一同意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后,向甲方另行合计转
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4,510,55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 19.17%),
具体转让安排由双方届时另行约定。
    2、表决权委托
    (1)甲乙双方同意,为使甲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方一承诺自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4,510,555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 19.17%)的表决权委托甲方行使,并就此签署相应的《股份表决权委
托协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且《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甲方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29.99%的股份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梧州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表决权委托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减持
或处置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设置任何权利
负担,并应避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查封或冻结或受到限制,但根据双方
的约定质押给甲方的情况除外。
    3、纾困借款的提供
    (1)为解决乙方目前的债务危机,甲方同意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条件满足的
前提下,向乙方提供不低于 5 亿元的纾困借款。
    (2)纾困借款应专项用于经双方认可的乙方债务的偿还,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乙方不得变更借款用途。
    (3)乙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纾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及其个人名下
不动产抵押,具体担保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乙方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1)乙方承诺,乙方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不会自行或协助任何
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乙方与第三方不存在且未来亦不会与任何第三
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关系或其他有损甲方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五)过渡期
    1、过渡期间内,乙方承诺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
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间内,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享有充分、完
整、全面的知情权,乙方及/或上市公司进行下述事项前应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
意:
    (1)乙方与任何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交易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增持、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或增加任何其他权
利负担;
    (2)上市公司转让、变更、新增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或增加权利负担;新增单笔或累计 200 万元以上的债务(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债
务除外)、为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购买、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
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上市公司单笔 200 万元以上资产(含知识产权);作出利润
分配;修改、终止上市公司已存在的单笔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协议;核销、放弃、
提前清偿、应对单笔或累计 20 万元以上的债权、纠纷、行政处罚、诉讼、仲裁;
    (3)上市公司变更、调整现有业务状况;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
    (4)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规章制度,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甲方利益或者本次股份转让造成损害的相关事
项。
    (六)标的股份交割后事项
    1、上市公司治理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后,甲方有权
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乙方配合选举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公司董
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在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2021 年 12 月 19 日
前),乙方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后,乙方一应辞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甲方提名。
    (3)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4)乙方应积极促使上市公司在公告标的股份交割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
发布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改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配
合提名甲方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审议上市公司组织机构
调整的董事会上,乙方应当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成员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于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乙方应当促使上市公司向甲方及/或甲方指
定人员移交上市公司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其他印章(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章等)、上市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档案、历次股东大会及
董事会文件、财务资料、银行书面及电子凭证等资料。
    (七)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
    (1)乙方承诺,乙方就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以下
简称为“现有业务”)自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
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如下:
    ①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不得为负;
    ②现有业务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00 万元、3,000 万元、4,500 万元,合计不低于 10,000 万元且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通过深交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
    (2)为免疑义,各方同意以上承诺净利润需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资产为
基准,不含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上市公司新增的对外投资项目或收购项
目产生的盈亏。
    2、若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出现亏损或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
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则乙方应当在当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30)个
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现有业务当年承
诺的净利润-现有业务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3、若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完成当年度承诺业绩,则原则上,双方同意
上市公司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对核心业务团队成员进行业绩奖励,具体奖励方案初
稿可由乙方负责拟定并经届时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实
施。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及/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第
3.1.1 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16.1 条、第十七条自
成立时生效,其余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当日生效: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豁免乙方做出的关于自愿锁定股份以及不丧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等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承诺;
    (2)乙方与其主要债权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靖九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处理方案并已经取得甲方
的书面同意;
    (3)就本次股份转让,甲方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梧州市政府的同
意。
    2、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1)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另
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四、《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2020 年 9 月 11 日,孙瑞良与梧州东泰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协
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孙瑞良
    乙方(受托方):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委托方直接持有标的公司合计 73,732,500 股股份(占
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40.96%),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
成之日起,委托方仍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55,299,375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的 30.7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受托方未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份。自《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起,受让方持有标的公司合计 19,471,445 股股
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0.82%),该等股份均不存在委托表决等情形。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 34,510,555 股股份(占
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9.17%)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受托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1、授权股份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标的公
司 34,510,555 股人民币普通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9.17%,以下简
称“授权股份”)对应的特定股东权利授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受托方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 53,982,000
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9.99%。
    (3)协议双方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协议签署时
                                            拥有的表决权对       表决权比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应的股数(股)           例
     委托方        73,732,500      40.96%           73,732,500     40.96%
     受托方                0            0                   0           0
                                标的股份转让后
                                               拥有的表决权对    表决权比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应的股数(股)        例
     委托方        55,299,375      30.72%           55,299,375     30.72%
     受托方        19,471,445      10.82%           19,471,445     10.82%
                                 本协议生效后
                                            拥有的表决权对       表决权比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应的股数(股)           例
     委托方        55,299,375      30.72%           20,788,820     11.55%
     受托方        19,471,445      10.82%           53,982,000     29.99%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标的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拆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的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等委托权利,也将自动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
意接受委托。
    (5)在委托期限内,如乙方进一步向甲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则视为同
步调减授权股份。
    2、委托事项
    (1)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无条件地、不可
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作为唯一、独家的代理人行使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以及下述
其他股东权利(合称“委托权利”);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有权以委托方名义,
自主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委托权利:
    ①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③查阅标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④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
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适用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权)、作出相关的意思表示并
签署相关文件;
    ⑤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
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
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质询权等。
    (2)上述委托属于独家排他委托授权,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自行行使
授权股份的委托权利,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授权股份的委托
权利。
    3、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受托方已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完
成后续转让累计从委托方及其配偶处受让取得全部授权股份的所有权且该等股
份均已过户登记至受托方名下之日同时终止。
    4、授权股份处分限制
    (1)委托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不得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下述方式擅自处分授权股份:①将授权股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让
给第三方;②在授权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权利(向受托方质押的除外);
③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
安排;以及④其他导致授权股份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
    如第三方拟行使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经在授权股份上设置的第三方权
利时,委托方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立即通知或告知受托方。
    (2)委托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如转让授权股份的,受托方在同等
条件下,对委托方拟减持的授权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3)除非与受托方另有约定,委托期限内,若授权股份由第三方合法承继,
委托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协议许可的处置形式
受让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授权股份的同时无
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股份表决
权委托安排,并应受托方的要求签署令受托方满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司法拍卖、质押权人强制平仓或其他行使质押权
等情形,或委托方在事前征得受托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
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转让予第三方(非受托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导致其
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少于授权股份数量的,则授权股份数量自动调减为委托
方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数量;如因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转让予受托方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则授权股份数量自动调减转让予委托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
部分,剩余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仍依本协议约定由受托方行使。


       五、本次股权转让不违反相关承诺
    本次股权转让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以及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转让方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孙瑞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
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0%。”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的豁免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如上述承诺的豁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顺利通过,则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形。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重大变化,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梧州东泰控股股东为梧州城投,梧州城投是广西梧州市最大的国资经营平
台,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并由梧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梧州城投主要业
务包括投资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等,具备较强的产业和资本实力,可
为上市公司未来长远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七、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尚需按照梧州市国资委及梧州市政府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尚
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尚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孙瑞良自愿性股份锁定
的承诺。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
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
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