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2020-09-23
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华瑞股份”)
于2020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05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先生及其夫人张依君女士与
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东泰”)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孙瑞良先生及张依君女士拟分别向梧州东泰转让18,433,125股、1,038,320
股公司股份。同时,孙瑞良先生与梧州东泰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孙
瑞良先生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34,510,55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19.17%)对应的特定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具体授权权利范围以协
议约定为准)授权委托给梧州东泰行使。
公司现就《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中有
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梧州东泰与孙瑞良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
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核查,梧州东泰与孙瑞良、张依君未在本
次收购的交易文件中约定一致行动安排,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不
存在双方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华瑞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系本次收购梧州东泰取得华瑞股份控制
权整体交易的一部分,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梧州东泰将成为华瑞
股份的控股股东,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华瑞股份的实际控制
人。根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及梧州东泰及孙瑞良出具的《确认函》,
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外,双方不存在能够相互影响各自所能够支配的华瑞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安排;双方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梧州东泰与孙瑞良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表决权委托的梧州东泰与孙瑞
良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认定为一
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结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不存在该等情形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不存在该等情形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
3 不存在该等情形
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
4 不存在该等情形
影响;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
5 不存在该等情形
影响;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不存在该等情形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
7 不存在该等情形
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
8 不存在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9 不存在该等情形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
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
10 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 不存在该等情形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
11 不存在该等情形
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不存在该等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梧州东泰与孙瑞良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
的意愿和安排,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情形,双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0-055)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感歉意,今后公
司也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