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19-004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的议案》,2018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拟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0),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聘请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近期
公司接到恒泰长财的书面通知,其“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
证书已超过有效期,且后续申请未重新取得新的有效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当具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
保密资质,鉴于恒泰长财目前不具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的资质,为
更好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拟终止与恒泰长财的持续
督导保荐协议。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已与恒泰长财签订了《持续督导终止协议》,公司
对恒泰长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日,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持续督导
协议》,恒泰长财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为协
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为止。民生证券(简介见附件)委
派李东茂先生、蓝天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相
关工作。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民生证券(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的《持
续督导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鉴于:
1、甲方 2017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 1,66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协
议简称“本次发行”)股票已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2、乙方是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保荐人,
具有保荐人资格。
3、《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军工涉密业
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各相应
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获
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编号为 00168006 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
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叁年。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行业规范,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
上,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乙方对甲方本次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持续督导期限
乙方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 2020 年年度报告披
露日。
截至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甲方如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尚未
完结、股东承诺事项尚未完结或存在其他未完结事项的,持续督导期将继续延续
至相关事项完结。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获得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持续督导服务。
2.2 及时获悉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发表的意见。
2.3 认为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发表的意见不符合甲方
实际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
2.4 认为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要求与持续督导工作无关的,可以书面
方式提出异议。
2.5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有关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情况。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3.1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应配合乙方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负责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在整个持续督导期间,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通报与持续督导工
作相关的信息,为乙方、保荐代表人及甲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人员从事持续督导
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3.3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前,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乙方及其保
荐代表人,并为保荐代表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提供条件和便利。
3.4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3.5 在持续督导期间,甲方应承担以下职责:
(1)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履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事项;
(5)不发生违规对外担保;
(6)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3.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或者咨询乙方,并
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乙方:
(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信息或应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的有关事项;
(4)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被交易所予以纪律处分、出具监管关注函等;
(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6)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 对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有充分知情权,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信息。
4.2 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列席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4.3 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4.4 查询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相关资料;
4.5 要求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其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
料;
4.6 事前审阅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4.7 核查监管部门关注的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相
关证券服务机构共同核查;
4.8 对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4.9 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
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4.10 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所聘任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
的,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4.11 因保荐代表人工作变化、调离乙方单位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更换保荐代表人。
4.12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
的制度;
(2)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
控制度;
(3)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督促发行人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
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避免同业竞争;
(8)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和会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避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9)督促高管人员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
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5.2 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协助从事保荐工作时,涉及到甲方实地进行调查、
复核、列席会议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提供聘请的证明。
5.3 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
员(包括乙方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人员)等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
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4 持续督导期间,若发生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发行人另行
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形,乙方应当承担其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5.5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应当继续完成。
5.6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六条 持续督导信息
6.1 甲方应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提交拟披露
的文件,该文件应与甲方报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的文件及最终披露内
容是一致的。
6.2 甲方提供给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与乙方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应
同时提交给乙方一份备案。
6.3 甲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议程、
议案内容及会议的决议公告,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应与甲方提供给拟参加会议
股东、董事、监事的会议资料完全一致。
6.4 甲、乙双方的信息沟通应以可查询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
料、现场核查、列席会议等,采用非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确
认。
6.5 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尽快审阅甲方提交的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文件并对此发表意见。
6.6 甲方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与乙方信息沟通的专门人员。乙方指定两名
保荐代表人作为与甲方联系沟通的人员。
6.7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双方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有效沟
通。
6.8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应经其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或由甲方加盖
公司印章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由乙方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同
时签字或由乙方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上述文件为复印件的,还应当标明“复印件
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
6.9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依下列情况视为已经送达:
(1) 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2) 如邮寄,在投递后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邮戳为准;
(3) 如传真,当发送后接收人的应答信号正确地出现在发送人传真件上时
视为送达。
6.10 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以通知对方改变其名称、地址或传真号,但上述改
变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0 日
附:
(一)、民生证券简介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6 年,注册资本为 96.19 亿元。公司具备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
销金融产品业务;IB 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实施证券经
纪人制度;融资融券业务等各项业务资格。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郑
州等地设立了 80 余家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近 30 个省市;公司控股并管
理着三家子公司:民生期货有限公司、民生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民生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
(二)、李东茂先生、蓝天先生简历
李东茂,男,现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曾主持或参与新劲刚(300629)、星源材质(300568)、达安基因(002030)、国
民技术(300077)、卡奴迪路(002656)、华鹏飞(300350)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青海华鼎(600243)、精艺股份(002295)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以及宝德股份(300023)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蓝天,男,现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拥有
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法律职业资格。曾主持或参与中农立华(603970)、超讯通信
(603322)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宝德股份(300023)等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