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广东宽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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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市劲刚工模具有限公司、三河市科大博德粉末有
限公司以前年度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尚未到期,以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
东宽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外,报告期内无新增关联担保,未发生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不存在
差异。2020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关于 2020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发展的情
况下,按照严格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原则下,使用不超过 7 亿元暂时闲
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使用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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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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