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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8-28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对照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公司需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原章程                                        新章程
第 3.11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 3.11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
的活动。                                      (五)将价格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3.1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中第(一)   第 3.1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中第(一)
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条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依照本章程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额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
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在三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 3.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3.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        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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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 3.1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3.1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时间限制。                             员……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连带责任。
无                                           第 3.19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4.10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 4.10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
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       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2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和提供担保除外);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项。
事项。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第 4.12 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股东大会
……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3000 万元;                                    会审议: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5000 万元;
保情形。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任何担保;
通过。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保情形。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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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 4.25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 4.25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包括发出公告的
                                               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 4.37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第 4.37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有特殊
                                          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控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
数。                                           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
                                               在消除前,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前述无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 5.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 5.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第 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 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4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
投资等)、资产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产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签订许可协议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
的权限如下: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的权限如下:
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    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及时披露: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过 15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2、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额超过 1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过 3000 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万元;                                     过 3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过 3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绝对值计算。                               ……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的权限为: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5
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由董事会 ……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上述第 1、2、3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权限为:
                                         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的权限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按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
                                         他财务资助,由董事会决定,并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的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第 7.01 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第 7.01 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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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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