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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0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独立意见

    1、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不构成重大调整。

    3、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之目的,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流,提高和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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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6、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就本次调整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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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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