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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0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
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
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
的成长性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
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了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0%、90%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
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
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本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
中珠江”)已为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执行过程中正中珠江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双方事前沟通和协商,正中珠江不再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正中珠江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公司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2020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
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匡同春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