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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30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
中珠江”)已为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执行过程中正中珠江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双方事前沟通和协商,正中珠江不再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正中珠江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公司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2020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
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