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1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 LOGO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 LOGO 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
目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拟变更公司名称及 LOGO
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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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刘湘云
独立董事:张志杰
独立董事:朱映彬
202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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